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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進貨若要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除了發票之外,還要妥善保存買賣合約、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,否則無法佐證進貨事實,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。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,營業人與交易人間有無進貨事實,舉證責任在於營業人。
舉例來說,轄內某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,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但經該局查核發現,甲公司並未向乙公司進貨,核定補稅10萬餘元,並處罰鍰近28萬元。
甲公司對此提起行政救濟,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並支付貨款,但因無法提供交易過程的買賣合約、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,難以認定交易屬實,這項主張最後遭法院駁回。
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,進貨時,除了應妥善保存相關資金流程事證供查核外,也要記得保存交易過程相關帳載資料,及各項進銷貨憑證,或其他足以證明進銷貨事實的相關資料。
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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